地方机构编制统计指标解释 (供地方参考)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23 】 【选择字号:

地方机构编制统计指标解释  (供地方参考)

2006年9月

一、地方行政机构编制统计指标

地方行政机构编制统计指标分为两类:

一类指标:描述机关本身及其他综合情况的指标;

二类指标:内设/下设机构中涉及到的指标。

(一)一类指标

1、 机构名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机构全称。

2、 其他名称:指一个机构块牌子机构(挂牌、保留印章等)的其他名称,以及实行合署办公机构的其他名称。

3、 机构级别:机构的行政规格,为选择型指标,包括:正、副部级(省级),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其他和不定级。

4、 机构类别:指单位的类型,为选择型指标,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填报者在所列的机构类型中进行选择。

(1) 办公厅和工作/组成部门。例,省政府办公厅的机构类别为“办公厅”。

(2) 直属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3) 直属机构:是指机构限额内,除组成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外的其他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

(4) 部门管理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由工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

(5) 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6) 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7) 垂直管理机构:是指在机构编制方面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国家安全等)。

(8) 驻外办事处:是指政府派驻外地的(行政)办事机构。

(9) 其他机构。

5、 批准内设机构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职能处(室、科)数(不包括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其他机构和离退休服务机构)。

6、 实有内设机构数:机关内实际设置的职能处(室、科)数(不包括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其他机构和离退休服务机构)。

7、 行政编制数: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 在中编发[2006]1号至中编发[2006]32号文件中,已明确各省(市、区)用于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行政编制。“今后,此项行政编制下达后,不得再自定编制用于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编制不再专项下达和单独统计”。

8、 在职人数:使用本单位机关的行政编制、在本单位发工资的人数。

9、 批准部门领导职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领导职数。

10、 实有部门领导在职人数:本机关实际配备的领导人数。

11、 机关其他编制数:机关中使用的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数之外,由地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自行核定的编制数。

12、 机关其他编制在职人数:机关中使用机关其他编制的在职人数。

13、 工勤编制数:机关中使用的由地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核定的,专门用于机关中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数。

14、 工勤在职人数:机关中使用工勤人员编制的在职人数。

15、 无编制的非在职人数:指机关中以下人员:(1)机构改革中按有关政策离岗待退;(2)其他非在职人员。

(二)与一类指标解释不同的二类指标解释

1、 机构名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关内设/下设机构的全称。

2、 其他名称:指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内设/下设机构的其他名称。

3、 机构级别: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内设/下设机构的行政规格。

4、 机构类别:部门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的类型。

(1) 机关:指部门机关的内设机构、党委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其他机构。

(2) 派出(分支)机构:有关部门派出的分局、办事处、派出所、工商所(分局)、地税所(分局)、物价所(分局)、森林农垦类所和派出机构其他。

(3) 附属机构:政法部门附属的科研院所、学校、出版机构、后勤服务机构、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附属机构其他。

(4) 政法队伍: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除机关、派出机构、附属机构之外,直接从事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构和人员,作为“政法队伍”填写。包括司法所、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律师协会、监狱、劳教所(队、场)、治安队、防暴队、巡警队、刑警队、交警队、缉毒队、安保队(国内安全保卫)、经侦队(经济犯罪侦察)、网络安全队、行动技术队、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检察院法警大队/支队、法院法警大队/支队等。

(5) 其他机构:不能列入上述机构的其他单位。

5、 行政编制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或本部门具体分配的内设/下设机构的人员编制数。

6、 在职人数:同一类指标。

7、 批准内设/下设机构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内设/下设机构领导职数。

8、 实有内设/下设机构领导在职人数:实际在职担任内设/下设机构领导的人数。

二、地方事业机构编制统计指标

1、 单位名称: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事业单位全称。

2、 其他名称:该单位现在正在使用的其他名称的全称或简称。

3、 机构规格: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复中明确的机构级别,如未明确该单位的规格可选“未定级”。

4、 单位类别:指按事业单位主体业务属性划分的类别,即行业分类。共25大类,每大类又分中类和小类。

5、 经费形式:指该单位事业经费按国家财政预算形式划分的四种形式,即财政补助(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经费自理、企业化管理和其他。

6、 机构属性:分为县派驻乡镇、执法队伍、乡镇站所(中心)、教学点和其他。

7、 事业单位类型:分为行政事务类、公益类、经营服务类和未定。此项指标为地方编办使用,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填写,中央编办不要求填报。

8、 编制数(事业编制数):指经规定程序由相应级别的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核定的该单位各种经费形式事业编制的总数。  

9、 实有人数:指该单位各种经费形式事业编制的实有人数。实有人数分下列五种情况:

       (1)行政管理人员:指在本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等管理岗位上,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如党务、行政、群团等等,也包含具有专业职称)的人员数。

(2)专业技术人员:指在本单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编制数,包括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卫生技术、教学、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位、船舶技术、经济、会计、翻译、图书资料(档案、文博)、新闻(出版)、律师(公证人员)、广播电视播音、工艺美术、体育教练、艺术和海关专业的人员数。

(3)生产工人人员:指在本单位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编制数,如科研中试工厂、校办工厂、公路、港航养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地、市政建设等的工人数。

       (4)后勤工作人员:指在本单位实际配备的从事后勤工作的人员数,如传达、驾驶、打字、话务、炊事、收发、修理和电梯等。

 (5)其他人员:指在本单位从事除去行政管理、专业技术、生产工人和后勤工作外的其他工作的人员数,包括单位非在职人员数,如外援和出国劳务人员、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脱产学习人员、长期病休人员和长期派出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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