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等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发证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9-21 】 【选择字号:

各县区编办,市直各部门,各群众团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甘肃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89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甘肃省编办《关于开展全省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等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6]43号)要求,现就全市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赋码发证范围

   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范围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及其所属行政机构和派出机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办理的行政机构。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内容

(一)工作原则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机关、群团的赋码和发证工作。

   (二)工作内容

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全市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发证工作,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初始发证工作。市直机关、群团的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受理地址:市统办1号楼205室。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由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统一印制。赋码发证时使用“XX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专用章”,印章由各级编办自行印制。(详见附件1)

 3.学习资料下载,申请办理人员可依据本通知申请办理。亦可登录“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在“培训资料下载”下载“党群机关管理系统调整”,学习机关、群团等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上登记管理的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

4.初始领证办理。机关、群团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且证书登载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办理人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规范填写且印章完备的《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详见附件2)和本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能够反映机构名称和性质),申请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但证书登载信息已发生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按变更后的信息规范填写并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同时提交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机构名称、性质变化的提供相关文件;地址变化的提供机构地址确认证明;负责人变化的,提供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机构批准成立文件、单位负责人任职文件、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机构地址确认证明等材料。(办理指南详见附件3)

5.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后,证书登载信息发生变更的,通过光盘或二维码登录“党群机关管理系统”,办理变更业务。网上提交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指南详见附件5)

 6.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实时赋码、数据管理等服务。全省机关群团等机构的统一代码信息由中央编办向全国统一信用信息交换平台传递。

    7.建立档案。全市机关、群团等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有关资料要专门建立档案,统一管理。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编办要高度重视机关、群团等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宣传指导及信息公开。强化登记管理职能,配备工作人员,配置办公设施。做好相关业务培训。要方便办事单位,确保在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赋码和发证工作。

  

   附件: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式样

         2.《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3.机关、群团等初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服务指南

        4.《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

更申请表》

         5.机关、群团等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变更业

务服务指南

 

 

 

               白银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3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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